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展鹏: 本院受理原告肖结炫与被告杨展鹏、李灿波、杜雪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25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肖结炫、被告杨展鹏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杨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结炫清偿借款519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519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灿波、杜雪眉对被告杨展鹏上述第二判项中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灿波、杜雪眉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展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该款原告肖结炫已预交),由被告杨展鹏、李灿波、杜雪眉负担,被告杨展鹏、李灿波、杜雪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肖结炫。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