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819号
莫计望: 原告黄道清诉被告莫计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