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高雷: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航与被告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57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高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健航偿还借款本金66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黄健航已预交),由被告高雷负担,被告高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健航。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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