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贺宏: 本院已受理原告谢福春诉被告陈贺宏、冼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4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贺宏、冼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福春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谢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为745元(原告谢福春已预交),由原告谢福春负担247元,由被告陈贺宏、冼小燕负担498元(被告陈贺宏、冼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谢福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