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计文: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向阳与被告何计文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向阳与被告何计文离婚; 二、婚生儿子何清华(公民身份号码442000201408012596)由原告刘向阳抚养,被告何计文自2017年8月起至儿子何清华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向原告刘向阳支付儿子何清华的抚养费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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