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042号-何计文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2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计文: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向阳与被告何计文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向阳与被告何计文离婚;
  二、婚生儿子何清华(公民身份号码442000201408012596)由原告刘向阳抚养,被告何计文自2017年8月起至儿子何清华年满18周岁止每月15日前向原告刘向阳支付儿子何清华的抚养费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