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富宁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5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陈富宁信用卡纠纷一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富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46432.27元、滞纳金5621.92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12日利息为19184.18元,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诉讼保全费693元,合计2175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50元,由被告陈富宁负担2125元(该款被告陈富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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