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彭辉化: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彭辉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彭辉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67893.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利息为8291.24元、罚息为1060.73元、复利为247.19元,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本金按月利率1.1%计算利息,逾期本金按月利率1.43%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43%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3%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2元,诉讼保全费1907元,合计7369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彭辉化负担(该费用被告彭辉化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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