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敦伙: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梁旋开、吴再健、刘敦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4165.46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744165.4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旋开对被告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9元(原告已预交13522元,本院予以退回135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新百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9元,被告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梁旋开负担1000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梁旋开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鉴定费10842.37元(原告已预交20000元),由被告丁昭锋、中山市富业足浴有限公司、梁旋开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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