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0835号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裕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0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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