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关引娣: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5334号原告林兆均与被告关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关引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兆均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和支付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关引娣负担(该款原告林兆均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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