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内蒙古有喜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美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向斌: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6564号原告中山市晶益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有喜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美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朱向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有喜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朱向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晶益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还清货款1894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443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有喜母婴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朱向斌共同承担(该款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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