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尚秀勇、肖明林: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7788号原告卜阿伟诉被告尚秀勇、肖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尚秀勇、肖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卜阿伟还清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尚秀勇、肖明林共同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