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阮家业: 本院受理原告胡振权与被告阮家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572号]民事裁定书书。 裁定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胡振权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