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金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金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8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林金启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附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编号:138149000012); 二、被告林金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10月1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6146.99元、利息135.17元、罚息3082.79元、复利305.99元,及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按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金启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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