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日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华伟、吴日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8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英华伟、吴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管理费1166.64元及违约金(以实欠管理费为基数,从实欠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英华伟、吴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租金37160元、管理费2006.64元及违约金(以实欠租金371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月实欠管理费167.22元为基数从实欠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英华伟、吴日辉交纳的保证金37160元归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英华伟、吴日辉负担243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盛道休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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