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显银: 本院受理原告马楚伟与被告李显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0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显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楚伟支付货款58702元; 二、被告李显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马楚伟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702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5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显银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马楚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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