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元强、李冬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平汉与被告黄元强、李冬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0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黄元强、李冬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平汉支付洗水加工款5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元强、李冬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李平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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