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国群: 本院受理原告杨芝凯与被告梁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45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梁国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芝凯支付货款15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国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杨芝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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