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洪自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洪自刚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1654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冻结被申请人洪自刚持有的中山市中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2493.9元出资额的股权(30%的股份)。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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