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朱福生: 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 中山市金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原案被执行人朱福生执行异议(案外人)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执异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被告朱福生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西二马路153号可逸豪苑1期4幢1座2202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43907)价值相当于51133.87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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