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定市政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廖扬文: 本院受理(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东有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罗定市政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廖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罗定市政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还清货款53523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5233.5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恒利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罗定市政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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