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魏进茂:
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龙诉被告吴厚、房瑛、魏进茂、(第三人)许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339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告郑云龙偿还借款474100.77元以及利息(计算方法:以474100.77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魏进茂对被告吴厚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0元,诉讼保全费4550元,两项合计16410元(原告郑云龙已预交),由原告郑云龙负担4410元,由被告吴厚、房瑛、魏进茂负担12000元(被告吴厚、房瑛、魏进茂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郑云龙)。笔迹鉴定费9600元(被告吴厚已预交),由原告郑云龙负担6000元,由被告吴厚负担3600元(原告郑云龙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吴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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