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255号
杨永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龙诉被告杨永坚、麦健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2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杨永坚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兴港南路17号星港湾5 幢 39号车位[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035284]价值相当于39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杨永坚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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