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永坚: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龙诉被告杨永坚、麦健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杨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飞龙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飞龙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被告麦健仪对被告杨永坚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诉讼保全费410,两项合计1186元(原告李飞龙已预交),由被告杨永坚、麦健仪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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