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442号-崔元红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元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崔元红、黄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崔元红、黄小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23806.3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0月13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0元、复利为0元;从2017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计收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罚息利率即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二、被告崔元红、黄小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2241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崔元红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2号凯茵度假公寓1幢409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易2106074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3073922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3018416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6元,诉讼保全费1805元,合计6961元,由被告崔元红、黄小春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崔元红、黄小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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