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674号
李虹: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374874.5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3月31日,利息4079.31元、罚息102.04元、复利28.68元;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即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二、被告李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8954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李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港口镇世纪东路怡方花园20幢2002房房地产(销售合同编号:HTN2015016697,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54633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0元,诉讼保全费2510元,合计9780元,由被告李虹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李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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