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国宪、黄顺才:
本院受理原告梁均俊诉被告刘国宪、黄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1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国宪、黄顺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梁均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刘国宪、黄顺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梁均俊偿还律师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诉讼保全费450元,合计1324元(原告梁均俊已预交),由被告刘国宪、黄顺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梁均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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