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716号-刘国宪、黄顺才-裁定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3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国宪、黄顺才:

  本院受理原告梁均俊诉被告刘国宪、黄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16号民事裁定书。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宪的银行存款43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刘国宪、黄顺才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汇豪路8号汇豪花园A8幢2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121920C1525858;土地证号:国(2008)易240489]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刘国宪、黄顺才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