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聂龙活:
本院受理原告刘小粉诉被告聂龙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7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粉撤回对被告聂龙活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