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420号
温晓明:
原告郭朵朵诉被告温晓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温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朵朵支付工程款122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所欠工程款122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郭朵朵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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