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小娥: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珊诉被告欧绮明、刘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欧绮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立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刘小娥对被告欧绮明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欧绮明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陈立珊则有权对被告欧绮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雍景园雍景路5号1102房【房产证号:C0481882,土地证号:(2001)211168】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并在案外人刘艳霞实现抵押权之后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6元(原告陈立珊已预交),由被告欧绮明、刘小娥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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