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丽兵:
本院受理原告郑航诉被告李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8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丽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偿还借款本金33950元、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3395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丽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航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原告郑航已预交),由原告郑航负担56元,由被告李丽兵负担900元(被告李丽兵负担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郑航)。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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