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742号
钟土明: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钟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24576.41元,以及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的相应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计收,罚息按前述贷款执行利率加收40%计收,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不包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钟土明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凯悦名门七幢15单元601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3106851号;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2096661号;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21203181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土明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或向本院交纳。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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