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马庆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秋怡诉被告马庆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秋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秋怡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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