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管利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管利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管利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893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41893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元(原告广东雅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管利杰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