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3457号-向庆锋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3457号


向庆锋:
  本院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向庆锋、彭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向庆峰、彭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94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12月4日,利息(含罚息) 6972.33元、复利57.95元;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年利率21.6%计收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元,诉讼保全费1702元,合计6548元,由被告向庆峰、彭婷负担(该款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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