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功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田红桃、宋功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7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为321元,诉讼保全费1155357元,合计678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