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宋功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田红桃、宋功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7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7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宋功臣名下的位于中山市西区西河东路11号愉翠雅园4幢 1 单元204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4851594;土地证号:国(2006)易203946]价值相当于33710.59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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