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253号
李小彦: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253号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诉被告李小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支付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已预交),由被告李小彦负担(被告李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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