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253-李小彦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2-0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253号

李小彦: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253号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诉被告李小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支付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已预交),由被告李小彦负担(被告李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周朝芳、刘期文、刘小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