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519号
黄浩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519号原告陈冬兰诉被告黄浩华、中山市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51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冬兰与被告黄浩华、被告中山市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二、被告黄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陈冬兰已付购房款375000元及双倍定金100000元;
三、被告中山市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冬兰返还2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冬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6元,诉讼保全费2895元,共计11321元(原告陈冬兰已预交),由原告陈冬兰负担71元,被告黄浩华负担11203元,由被告中山市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负担47元(被告黄浩华、中山市华泽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冬兰)。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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