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580号
王海燕:
本院受理中山市石岐区威铂整体衣柜橱柜加工场诉被告王海燕、吕志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580号。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燕、吕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石岐区威铂整体衣柜厨柜加工场承揽加工款6768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海燕、吕志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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