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799号
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799号原告王爱萍诉被告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爱萍返还购房款3036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元(原告王爱萍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王爱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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