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小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刘小粉、聂龙活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34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小粉名下的号牌为粤T280N2小汽车一辆(查封价值为131552.22元)。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刘小粉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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