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90号
温栢开:
原告肖祖乐诉被告温栢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被告温栢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祖乐支付货款18452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栢开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肖祖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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