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维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维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127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为59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