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胡先银: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胡先银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31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胡先银名下位于中山市 长江路18号恒隆豪苑12幢2202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55122]价值相当于108787.26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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