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勇、刘海叶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76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张勇、刘海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9月19日的借款本金39532.54元、利息803.45元、罚息2947.04元(从2017年9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的本金为基数,每日按0.05%计收罚息);
二、被告张勇、刘海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张勇、刘海叶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张勇、刘海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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