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邱剑平: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4768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邱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63877.73元,利息及罚息[计算方式:截至到2017年11月23日,利息0元,罚息4832.95元,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邱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邱剑平负担(该款被告邱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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