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谢绍勇: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491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谢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谢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76969.8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计算方式:截至到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分别为6549.71元、384.64元,从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绍勇负担(该款被告谢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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