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伟贤:
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汽车(中国)公司]与被告吴伟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05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伟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5年12月2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64523.54元、利息7607.69元,及从2015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即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吴伟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5年12月29日的罚息1439.28元及催收工本费1200元;
三、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对被告吴伟贤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TNV092的小型轿车(车辆型号:JTHBW1GG,车辆识别号/车架号:JTHBW1GG5E2058695,发动机号:2AR105656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小型轿车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为18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伟贤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